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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开云app登录入口(以下称为“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653月的广西劳动大学。197011月,广西劳动大学撤销后并入广西农学院。1977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委托广西农学院,建立广西农学院热带作物分院(本科)。19827月,广西农学院热带作物分院由普通本科院校改制为成人高校性质的广西农垦职工大学,并将1956年组建的广西农垦干部学校(前身为广西省垦殖厅干部学校)并入广西农垦职工大学。19963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农垦职工大学更名为广西农工商职业大学。19983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广西农工商职业大学改制为开云app登录入口,成为广西首批独立改制的公办高职院校。

学校地处广西南宁空港经济区,校园占地2100余亩,开设有现代农业、康养、物流、大数据、智能制造、商贸、艺术设计、新闻传媒等8大专业群。近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优秀单位、全国首批百所高职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创新创业50强)、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2019年,学校被认定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同时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办学以来,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质赋能,创新强校,品牌铸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确保学校依法治校和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开云app登录入口(以下简称“广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GVTC)。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大道19号;学校网址:http://www.gxvtc.edu.cn/

第五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教育。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托农垦,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对接现代农业产业链,形成一、二、三产类专业协调发展、相互衔接的涉农专业链(专业群),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广西农垦和边境、民族地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成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辅以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教育、远程教育,创造条件开展国(境)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

第三章  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学员;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六)与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技服务、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设置学校教学、教辅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

(十)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依规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对外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开云app登录入口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原则上“三重一大” 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讨论决定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讨论决定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八条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开云app登录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纪委”)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管党中,学校纪委负监督责任。

第二节  学校校长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条  开云app登录入口院长(以下称为“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学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酝酿需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大议题校长应事先与党委书记协商后再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根据议题情况出席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和需要确定,主要为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师生代表。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为: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安全保障、后勤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行政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是学校授权,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服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的行政部门。

第二节  教学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党务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二级学院院长和副院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二级学院教职工汇报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负责二级学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二级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二级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或专家工作组,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

(一)入选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关心学校建设和专业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身体健康,且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

(二)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专业大类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高级职称教师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40岁以下且含40岁)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10;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三)产生方式。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当然委员和推荐委员,学校校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科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推荐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按照名额民主推荐,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充分酝酿确定初选名单;所有委员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任期。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具体换届时间结合学校全员换届聘任工作后开展,委员可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各项学术事务具有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并为学校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科技、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科研方向和任务、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等;

(三)评议和推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的申报立项、验收、结题工作;

(四)推荐专业群带头人(培育对象)、学术带头人、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评议需重新认定的引进人才的学术(职称)水平;

(五)指导学校学术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六)管理科学研究行为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决策、咨询工作,并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担任;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其中,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10,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推荐、职能部门审核,报请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校长聘任;

(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且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3/4

(五)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中止其聘任。

第三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其主要职权是:

(一)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内外高等院校办学经验和高职改革发展趋势,从高职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二)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对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管理措施、教风学风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具体建议;

(三)对专业发展、专业调整等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新增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五)审议并对教师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具体建议;

(六)评审学校校内实训基地新增、改建、扩建项目;

(七)评审、验收学校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并对自治区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推荐名单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八)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状况,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分析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员工的利益关系。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审议学校上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投票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工会委员会、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他方式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闭会期间,如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教职工大会是各二层机构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支持其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生代表提案,转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代表;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群团组织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群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各二层机构分工会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在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学校每年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人事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据国家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深化干部和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地进行定岗定员、按需设岗。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岗、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任务的需要,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招生就业、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给国家或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教职员工,学校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自觉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工作水平;

(五)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的机构,从健全申诉制度、完善仲裁制度、引入行政诉讼制度等方面促进学校教职员工救济制度的实施,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工会负责协助教职员工维权。

第七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代表可列席涉及学生利益内容的校长办公会,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公平接受教育,公平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四)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依照法律、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及其活动;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享有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人才培养工作。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通过灵活开放、形式多样的方式,实施工学结合、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以3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学校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认证教育和社会培训的任务,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六十七条  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培养职业道德和健全人格为抓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企业文化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岗位能力,为学生职业发展和继续学习打好基础。

第六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有计划地推进教学基础建设,改善教学基础条件,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九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广西农垦发展需要,按照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的原则,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打造一批高水平专业(群),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七十条  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设置专业,及时调整和撤销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新办专业由相关二级学院在市场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由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议审批。

第二节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七十一条  加强教育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工作服务的原则,通过科研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二条  积极开展高职教育研究和广西农垦发展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三条  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创新社会服务机制,通过新技术集成研发与推广,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

第七十四条  不断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鼓励师生员工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研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外提供会议、租赁、科研服务、技术服务等,并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十五条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三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七十六条  积极传承与创新学校文化,凝练和弘扬学校精神,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共同推动学校发展。

第七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七十八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以中华文化精髓为核心,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各民族文化的个性和特征,传播民族文化,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引入和吸收世界先进文化,促进文化交融、发展与进步。

第四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主动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趋势,坚持开放办学理念,积极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八十条  加强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院校的交流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等模式,参与制订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国际通用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高质量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提升学校高职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八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项目建设和中外人文交流,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促进中外人文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国际化改革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道路,发展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制度,打造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品牌。

第八十二条  积极与发展中国家院校开展中外合作交流,探索援助发展中国家职业教育的渠道和模式。开展国际职业教育服务,承接职业教育国际化“走出去”战略任务,履行服务国家、贡献世界使命。

第九章  经费、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鼓励多渠道筹资办学,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金和助学资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确保捐赠意愿及目的的实现。

第八十五条  学校财务收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努力增收节支,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全面加快支出进度,用足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加强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管理,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十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等)两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体系,按照资产的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学校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创新学校办学体制机制,通过政府推动、行业主导、企业参与、社区融入、学校实施的方式,组建由政府、行业、企业、社区、学校等多方代表组成的开云app登录入口理事会。理事会的宗旨是强化服务、促进合作、倡导共享、实现共赢。理事长由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九十三条  制定学校理事会章程,学校理事会负责对规划制定、经费筹措、资源共享、互聘互任、基地建设、吸纳就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关心和支持,形成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

第二节  校友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进修或培训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兼职教师等各界人士。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继续为校友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校为在学校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十六条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节  职业教育集团

第九十七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加强专业建设,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学校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的宗旨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九十八条  职业教育集团依据集团章程开展工作,以合作项目和专业建设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主要内容,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形式,按照平等原则,由行业、企业、科研院所、中高职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组成,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

第四节  职业教育联盟

第九十九条  职业教育联盟是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的合作机构。联盟性质是集人才培养、社会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国际合作为一体的区域性、非营利性和非法人组织。联盟宗旨是务实创新、平等合作、多方共赢,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促进联盟职业教育发展,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第五节  产业学院

第一百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按照自愿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学校与企业、行业、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双方或多方合作共建产业学院。产业学院的宗旨是以广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需求为导向,推进产业需求导向、多主体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一大批支撑广西产业发展的新时代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百零一条  依据学校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整合各方资源,在办学体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师发展、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方面深入合作,共谋发展。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集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学生就业创业和继续教育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人才培养基地,增强学校教育服务支撑广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徽由GVTC、鲁班锁、壮锦纹饰、牛等符号元素构成。校徽的标准色为思茗绿色(色值为R0G133B130),校名(中英文)的标准色为牛角灰色(色值为R83G81B80)。


 

 

第一百零三条  校校训为“以德立人,以技立业”,学校校歌歌名为《思茗星光》。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旗规格为2400*1600mm,材料为2号纳米防水旗,3米旗杆,上印学校标准校徽、校名(中英文),旗面颜色为思茗绿色(色值为R0G133B130,校徽、校名为白色(R0G0B0)。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公历105日。

第十二章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更名,或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并经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由中国共产党开云app登录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开云app登录入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